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規範,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作為規範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時與承攬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間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品質管理(以下簡稱品管),其施工品管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機關應於工程契約中明訂本要點之規定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廠商有遵守之義務。
三、本要點所稱之品管,指由機關及廠商共同重視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依循合理作業程序,作系統化品質管制及品質保證,以確保公共工程符合設計規範。
四、機關興辦公共工程,應明訂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廠商提報自主品管計畫,並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專項編列廠商自主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O.六至二.O為原則。 前項廠商自主品管費包括廠商執行契約內各項自主品管所需之費用,含試驗費。機關得依監造計畫編列抽驗品質所需之材料試驗費。
五、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應於契約內明訂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
(二)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
(三)於工程查驗、估驗、查核或品質評鑑時,到場說明。
(四)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六、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監造。監造計畫內容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如有包含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機關如委託機構辦理監造作業,應於委託契約書內,明訂下列事項:
(一) 受委託機構應視工程規模與性質成立監造單位,其監工人員中應有符合第十一點規定之品管人員;巨額採購之工程,應至少二人以上。
(二)受委託機構之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十四點規定,於開始監造前,將具品管資格之 監工人員登錄(如附表),送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三)受委託機構監造人員應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機關得隨時撤換之。
(四)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受委託機構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七、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隨時督導、視察施工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施工品質查驗工作。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監造單位督促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
八、機關應審查廠商所提之各項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及相關表件,並監督其執行。
機關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抽驗之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機關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
機關依前三項規定查核,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要求其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
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二十倍以上工程,應約定廠商遴聘品管人員至少二人,並成立品管組織;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未達公告金額二十倍之工程,則應約定廠商遴聘品管人員至少一人。
十、廠商辦理品管作業,應以自主管理檢查方式,達成設計及規範要求之品質。
十一、廠商應依工程契約約定,遴聘接受工程會或其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且學經歷背景符合工程性質者,擔任品管人員,其資格與人數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前項品管人員取得前項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規定,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十二、廠商應依據工程契約約定,擬訂自主品質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 領、品管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及預防 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如有機電設備者,應增訂設備功 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經品管人員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後,於開工後三十日內, 送請機關審核。
前項自主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及分項自主品質計畫。整體自主品質計畫應依規定時程提報,分項自主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如屬特殊或重大工程作業時間較長者,機關得以專案核可之方式延長其送審期限。
第一項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機關得依契約約定指定適當檢驗項目,廠商應會同監造單位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指定之檢驗項目取樣,再交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或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第一項管理責任,至少應包括品管組織、品管人員與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及職權等項目。
十三、廠商自主品管應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 檢查後,應即填報自主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品管人員簽認(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後,送機關監造單位核備,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 工項目,監造單位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十四、廠商於開工前,應以書面將其品管人員之資歷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 。公告金額二十倍以上工程機關應於核定後七日內將品管人員登錄(如附表),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
工程進行期間,品管人員因故調、離職,廠商應於十四日內遴聘合格品管人員接替,同時報請機關核定後,機關依前項規定上網填報。
十五、廠商自主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施工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管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及簽認等事項。
(三)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及改善。
(四)品質文件及紀錄之管理。
(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十六、廠商自主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應通知廠商更換之,廠商應於文到後十四日內完成更換:
(一)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二)未能確實執行前點工作。
(三)工程經上級機關評鑑列為待改善者。
十七、品管費用計價,以按工程進度百分比核實計列當期支付款額,廠商於計價前,應將當次計價期間應完成之品管項目文件,送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十八、機關查證廠商未落實辦理自主檢查,或有施工品質不良等情事發生,除依契約約定處理並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外,依下列各項扣減品管費用,至品管費用扣完為止:
(一) 廠商未依限提出品質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扣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二,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辦理修訂,其逾期部分比照辦理。
(二) 品質計畫如未依初審意見辦理或修正內容不適合,除限期重行提審外,並應扣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五。
(三) 廠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品管人員或擅自改派品管人員,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按日扣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二。
(四) 廠商如未切實執行自主檢查而逕向機關申請查驗時,若經機關查驗結果不合格而需改正時,每一不合格案件,應扣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五,至品管費用扣完為止,若其經機關複驗仍不合格,除原扣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五外,應再加扣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五。
(五) 廠商如未執行自主檢查,則每一單項自主檢查(如鋼筋、模板、混凝土等)扣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五,經監造單位催告仍未施作自主檢查,則監造單位可勒令停工惟不得要求折減工期。
十九、施工預算未達公告金額二十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監造計畫及廠商品質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