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品質控制處理要點

北市工一字第81879號函修訂

一、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含砂漿椿)

(一) 一般混凝土澆鑄施工時,應按合約施工說明書規定製作一組三只圓柱體試樣,按中國國家標準CNS1232A3045作抗壓強度試驗,證明其廿八天抗壓強度,必須有二只(含)以上試驗合格,如有低於設計強度時,應不得超過一只且其三只(含不合格一只)平均強度應等於或大於規定之廿八天抗壓強度。

(二) 若不合格試體數量一只(含)以上,其三只平均廿八天抗壓強度又低於設計強度之八五%時,該批混凝土所澆鑄之構造物,均應拆除重做,(砂漿椿部份拆除確有困難者得徵求工地工程司之同意在原作砂漿椿邊照原數量補椿),其損失或增加工料費用等概由乙方負擔。若乙方洽請甲方同意之顧問工程公司或相關工會(以下本條第三、四款與第二、三條各款均同)作結構分析並出具該施工強度確對構造物安全無影響之證明後得同意使用,惟應按混凝土合約單價(該項單價係分析總價)(以下本條第三、四款及第二、三、四、五、七條相同)扣除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款。

(三) 若不合格試體數量一只(含)以上,其平均廿八天抗壓強度又低於設計強度一00%而在九0%︵含九0%︶以上時,可由乙方洽請指定之顧問工程公司作結構分析,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出具該施工強度確對構造物安全無影響之證明後,可同意使用,惟應按照混凝土合約單價扣減二0%給付該部位混凝土數量之價款。若不合格試體數量二只︵含︶以上,其試體平均強度雖達設計強度以上,仍依本款規定扣款標準處理,惟得免由顧問工程公司作結構分析及出具安全證明。

(四) 若不合格試體數量一只︵含︶以上,其平均廿八天抗壓強度又低於設計強度九0%而在八五%︵含八五%︶以上時,經由乙方洽請顧問工程公司作結構分析,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出具該施工強度確對構造物安全無影響之證明後,可同意使用,惟應按混凝土契約單價扣減五0%給付該部位混凝土數量之價款。

(五)有關上揭(三)、(四)款規定,其混凝土設計強度如屬140kg/cm2︵含︶以下且非具結構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

二、預拌混凝土

(一)預拌混凝土除由預拌工廠保證其品質強度外,於澆鑄施工時,應按契約施工說明書規定製作試體一組五只,須按中國國家標準CNS1232A3045作抗壓強度試驗,證明其廿八天抗壓強度,最少應有四只試體合格,如有低於設計強度時,應不得超過一只,且其五只試體平均強度應等於或大於規定之廿八天抗壓強度。

(二)若不合格試體數量一只︵含︶以上,且五只試體平均廿八天抗壓強度又低於設計強度之九0%時,該批混凝土所澆鑄之構造物,均應拆除重做,其損失或增加工料費用等概由乙方負擔。若經乙方洽請指定顧問工程公司作結構分析並出具該施工強度確對構造物安全無影響之證明後得同意使用,惟應按混凝土契約單價扣除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款。

(三)若不合格試體數量一只︵含︶以上,而五只試體平均廿八天抗壓強度低於設計強度一00%而在九五%︵含九五%︶以上時,可由乙方洽請指定之顧問工程公司作結構分析,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出具該施工強度確對構造物安全無影響之證明後,得同意使用,惟應按混凝土契約單價扣減二0%給付該部位混凝土數量之價款。若不合格試體數量二只︵含︶以上,其五只試體平均強度雖達設計強度以上,仍依本款規定扣款標準處理,惟得免由顧問工程公司作結構分析及出具安全證明。

(四)若不合格試體數量一只︵含︶以上,而五只試體平均廿八天抗壓強度低於設計強度九五%而在九0%︵含九0%︶以上時,亦可由乙方洽請指定之顧問工程公司作結構分析,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出具該施工強度確對構造物安全無影響之證明後,可同意使用,惟應按混凝土契約單價扣減五0%給付該部位混凝土數量之價款。

(五)有關上揭(三)、(四)款規定,其混凝土設計強度如屬140kg/cm2︵含︶以下且非具結構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

三、預力大梁或極限強度設計法之混凝土

(一)預力大梁或極限強度設計法之混凝土,除應按設計要求嚴格控制品質強度外,並於澆鑄施工時,按合約施工說明書規定應製作試體一組六只,須按中國國家標準CNS1232A3045作抗壓強度試驗,每組六只工地濕養之試體,於七天或施拉預力或作參考資料前送試一只外,其餘五只於廿八天作抗壓強度試驗,其中如有低於設計強度時,應不得超過一只,且其五只試體平均強度應等於或大於規定之強度。

(二)若不合格試體數量一只︵含︶以上,且五只試體平均廿八天抗壓強度又低於設計強度之九0%時,該支大梁或該批混凝土所澆置之構造物,均應拆除重做,其損失概由乙方負擔。若經乙方洽請指定之顧問工程公司作結構分析並出具該施工強度確對構造,安全無影響之證明後,可同意使用,惟應按混凝土合約單價扣除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款。

(三)若不合格試體數量一只︵含︶以上,而五只試體平均廿八天抗壓強度低於設計強度一00%而在九五%︵含九五%︶以上時,雖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經工程司檢驗並無任何不良效應,仍應由乙方洽請指定之顧問工程公司作結構分析,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出具該施工強度確對構造物安全無影響之證明後,可同意使用,惟應按混凝土契約單價扣減三0%給付該支梁或該部位混凝土數量之價款,但本處認為有必要做載重試驗時,乙方應即照做,並負擔該項試驗之一切費用,經作載重試驗確定混凝土強度為不合格時,則該支梁或該部位混凝土應予以廢棄,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擔。若不合格試體數量二只︵含︶以上,其五只試體平均強度雖達設計強度以上,仍依本款規定扣款標準處理,可免由顧問工程公司作結構分析及安全證明。

(四)若不合格試體數量一只︵含︶以上,而五只試體其平均廿八天抗壓強度低於設計強度九五%而在九0%︵含九0%︶以上時,雖經安全施完預力並經工地工程司檢驗並無任何不良效應。仍應由乙方洽請指定之顧問工程公司作結構分析,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出具該施工強度確對構造物安全無影響之證明後可同意使用,惟應按混凝土合約單價扣減六0%,給付該支梁或該部位混凝土數量之價款。但本處認為有必要作載重試驗時乙方應即照做,並負擔該項試驗之一切費用,經作載重試驗,確定混凝土強度為不合格時,則該支梁或該部位混凝土應予廢棄,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四、本要點第一、二、三各條之第(三)款所列情事,乙方若藉故拖延,不予及時處理,致造成既成事實,且未提出經指定之顧問工程公司所做結構分析,證明其結構安全者,得於估驗計價時,逕予按混凝土合約單價扣減四0%給付該部位混凝土數量之價款。

五、本要點第一、二、三各條之第(四)款所列情事,乙方若藉故拖延,不予及時處理,致造成既成事實,且未提出經指定之顧問工程公司所做結構分析,證明其結構安全者,得於估驗計價時,逕予按混凝土契約單價扣除該部位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款。

六、凡各項混凝土試體試驗不合格者,係因其他因素︵如誤送、途中碰損等︶確不能代表該部位混凝土強度時,乙方可敘明理由,申請辦理鑽心試驗,按CNS 1232A3045方法鑽取樣品三個,再予試驗,其強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三五二條第二款規定者(三個試體試驗壓力強度之平均值,如不小於規定壓力強度百分之八十五,且無單一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小於規定壓力強度百分之七十五可以視為合格︶,准予使用,不予扣款。如強度仍不符規定者,按本要點有關規定處理。

七、凡各項混凝土試體未依規定組數︵以一百立方公尺為一單位組數計算,不足一百立方公尺,仍以一單位組數計算︶製作及其組數雖達到規定,而其代表數量經彙計未達結算數量之一半時,該代表數量與結算數量一半之差數及未做抗壓強度試驗者及試體如遭破壞或掉包者均視為不合格論處,惟乙方可申請辦理鑽取樣品每組五個按CNS1232A3045規定再予試驗,視其試驗結果按本要點第二款規定處理。至於無法或不再辦理鑽取樣品試驗者,則同意斟酌該部位混凝土,按合約混凝土單價扣減不合格數量之價款如下:176kg/cm2強度以上之混凝土不合格數量價款之五0%,141kg/cm2以下者應扣不合格數量價款之二0%,其損失或增加工料費用及工期等概由乙方負責。

八、凡各項混凝土試驗不合格者,應即時處理,並限於試驗報告提出經通知日起一個月內依照規定處理妥當,若超過限期仍未處理者,除依合約規定得隨時暫停該工程之估驗計價款外,並由甲方代辦上項工作,其所需費用仍由乙方負擔,且甲方得依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在乙方應領之工程計價款項下扣款。

九、強度試驗與施工應密切配合,並應確實按規定數量、組數、時間送試,凡經試驗不合格部份,施工單位應即按本要點規定確實執行,並報經本處核准後始准使用,同時依規定扣款。

十、契約範圍內,一個會計年度中,如乙方提供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經檢驗結果,強度均達到或超過規定之廿八天抗壓強度,則同一供應預拌混凝土之廠商累積有三個合約或三個年度以上均為合格或超過規定且無不合格記錄者,各該供應廠商由工程處報請工務局認定為優良廠商,工務局各工程處各項工程承包人,得優先採用其產品。

十一、施工單位應將所有試驗記錄予以統計分析,妥善彙整保管,並提供竣工結算及驗收之參考依據。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