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砂池設計規範

設計規範: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209,210,348

(泥砂生產量之估計)

第 二百零九 條 泥砂生產量之估算,採用第六十二條通用土壤流失公式估算之,其值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一、臨時性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依通用土壤流失公式估算值之二分之一。但開挖整地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二百五十立方公尺;未開挖整地或完成水土保持處理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十五立方公尺。

二、永久性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完成水土保持處理或未開挖整地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三十立方公尺。

(沉砂池設計容量)

第 二百十一 條 永久性沉砂池至少每年清除一次,臨時性沉砂池應機動清除。沉砂池容量以泥砂生產量 一•五倍計算。沉砂池容量設計原則如下:

一、沉砂池深度一般以一•五至三•五公尺為宜。

二、臨時沉砂池以就地取材(施作簡易、方便清除),永久性沉砂池之池壁以穩定之材料構築。

三、設計清除淤積泥砂之道路時,應考慮以機械直接清除及搬運為原則,並防止洪水經由道路溢流。

(沉砂池之設計)

第 三百四十八條 沉砂池之設計,其有關規定如下:

一、沉砂池之設計容量不得小於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容量。

二、沉砂池之邊坡及構造物,必須檢討其浸水後之安定性。

三、應考慮清除之方便,避免產生沼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