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坡設計規範
設計規範: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規範內容:
173條 邊坡穩定
174條 邊坡穩定設施規劃
175條 邊坡穩定分析
第十三節 邊坡穩定設施
(邊坡穩定)
第 一百七十三條 邊坡穩定係以水土保持處理使邊坡不致發生崩塌、地滑等土石災害為目的。
(邊坡穩定設施規劃)
第 一百七十四條 邊坡穩定設施之規劃,可就邊坡破壞之原因及其破壞型態與後果,作初步安定性研判, 並選擇適當之治理工法
(邊坡穩定分析)
第 一百七十五條 邊坡穩定分析之目的,在於確定崩塌、地滑發生之機制與規模,進而提供處理時工程安定程度之推算,可按邊坡本身之分類及破壞的類型,選擇適當之安定分析方法進行。
第 一百七十六條 邊坡穩定規劃設計,應按邊坡穩定分析結果實施。一般邊坡穩定規劃設計原則:
一、人工邊坡:人工邊坡之設計,應力求其符合安定所需,若欠缺詳細之調查與分析,可參考下列挖、填方邊坡之合理坡度表。
二、排水工程:為攔截地表或地下水,並加以誘導排除,應依據地形、地下水或岩盤面分布狀況,選擇最有效且經濟之方法辦理。
三、擋土工程:為抵抗土壓力之構造物,常與挖填工程及排水工程配合使用,其規劃設計參照本規範第三章第二十七節辦理。
四、坡面保護工程:為保護坡面風化、防止沖蝕及考量景觀所採用之植生或以構造物穩定坡面之設施,其規劃設計參考本規範第三章第八節辦理。如為邊坡土石之崩落或滑動現象其規劃設計,參照第三章第十一節辦理
挖方邊坡之合理坡度表
備註:土質分類符號表示:
G:礫石; C:粘土; S:砂; O:有機質; M:沉泥。
W:級配良好; P:級配不良。
L:液性限度50以下,壓縮性低。
H:液性限度50以上,壓縮性高。
填方邊坡之合理坡度表
第 三百三十二條 人工坡面之邊坡,原則上不得陡於第一百七十六條挖、填方邊坡之合理坡度表之規定。 但經專業技師分析判定不影響邊坡之穩定性,或經利用適當且合於本規範之擋土及相關措 施以增加坡面穩定性者,不在此限。
第 三百三十四條 人工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者,以階段式設計為原則,每垂距五公尺高度,設置寬度不 得小於一•五公尺之平台,垂距不足五公尺部分,如未達二•五公尺者宜平均分配於各階 段中,平台之降坡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為原則,且每五個平台中,至少有一平台寬度不 得小於三公尺。但訂有道路設計規範者,可從其規範。
解說:
1.如高速公路設計準則之坡高為10M。
第 三百五十條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連之界址,應留緩衝帶,並加強植生覆蓋。緩 衝帶之寬度,以水平距離十公尺以上或人工擋土構造物高度一•五倍以上水平距離為原則。 緩衝帶如考慮防火目的時,其寬度以水平距離十公尺以上為原則,並應選擇種植防火性植 物。但凡屬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農舍及道路,不在此限。
解說:
1.但書規定之「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係指原本即可供建築用地,無開發變更編定之需要,即可做為建築使用者,即不受此限制。如都市計畫中之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中之丙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