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

83.5.30.北市工一字第0八九八五號函

 一 、臺北市政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以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 、工程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以外環境,工地範圍應依規定,設置適當圍籬或其他設施予以隔離,並按合約規定維護更新。

三 、工地圍籬以外之路旁、屋外不得堆置工程材料、機具或廢棄物。

四 、車輛載運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且應加裝帆布遮蓋以免散落污染空氣與地面。

五 、工地內應有洗車設備,進出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車身或輪胎附著之污物應清除後始得駛出,如有污染地面者,應隨時沖洗乾淨。

六 、工程廢土及廢棄物,應交由專業機構處理,或傾倒於政府核定之處所,合約詳細表列有廢方處理︵含房屋廢方、路面及底層挖除……等︶合計數量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承商應檢附足以容納合約數量之廢土棄置地點平面位置圖、地籍圖謄本、工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送經同主辦機關核符後辦理。如承商逾時未送或文件不全或審查不合格,因而延誤開工之工期不予扣除,工程施工中經發現承商未依照所提出廢土棄置地點處理時,除於合約內廢方處理項目扣帳結算外,並送請營造業主管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 、工地範圍及廢土棄置地點之水溝,應以鐵板加蓋,並不得使砂石、泥土流入水溝,堵塞水流,並應隨時清理保持水流暢通。

八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排水系統時,應作臨時排水設施,維持水流暢通。

九 、在巿區道路上施工產生之廢土或廢棄物,應立即裝載車輛上,不得堆置於道路上。

十 、在路旁裝卸工程材料及施工機具後,應將散落地面之廢棄物隨時清理乾淨。

十一、工地範圍內泥土裸露部分,應經常保持一定濕度,使塵土不致散布,巿區道路因天氣乾燥有塵土飛揚之虞時,應經常酒水,維護環境衛生。

十二、工地範圍不得燃燒或融化產生塵煙之物質。

十三、工地範圍不得棄置及堆置產生惡臭或有毒之物質。

十四、施工機具重機械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十五、工程施工應儘量採用低噪音及低振動之工法及機具,使用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等機具均應有防音、防振設備。

十六、工地周圍應設置簡易隔音設備,施工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十七、工程污水不得任意漫流及排放,應視情形經過簡易之沈澱處理,其懸浮固體須在四○○ppm以下始得排入雨水下水道。

十八、工地範圍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機具,於收工後及停工期間應停放整齊,不得任意堆置。

十九、工程完工後應將損壞之路面、水溝修復,並徹底清除遺留水溝內及路旁之廢棄物。

二十、工程監工及相關人員未依本要點規定督導承商維護工地環境清潔者,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及相關規定獎懲程序,予以懲處。

 

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補充規定

88.11.11.北市工三字第八八二二三一四二00號函

一 、本補充規定依「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訂定。

二 、本要點規定之工地範圍係指經以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予以隔離之施工區域。

三 、本要點規定之各項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措施,乙方應納入施工計畫書內,並經甲方核准後據以實施。

四 、圍籬應定期清洗維持乾淨,油漆如有剝落或褪色應適時補漆,倘有損壞應立即整修或更新。

五 、在市區道路上施築人行道、排水系統或管線原則上應以一街廓為施工開挖單元,或由乙方於施工計畫書內妥為規劃開挖長度,並經甲方同意後依其施工計畫施築。寬十五公尺以下之道路,除可封閉施工之工區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維持施工環境。

六 、捷運工程散裝材料(如砂石、合材)或廢棄物之車輛應加裝帆布或其他有效之遮蓋,否則不得裝載。

七 、洗車設備應設置於工地範圍,沖洗車和施工機具均應在工地範圍實施,廢水不得任意漫流工地範圍以外。

八 、工地範圍之水溝有安全或遭施工損壞之虞者應以防滑鐵板覆蓋,鐵板規格寬度至少為水溝靜寬之二倍。

九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排水設施所作之臨時排水,其斷面不得小於原排水斷面;若為系統性之排水阻斷,應提出臨時排水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

十 、營繕工程之挖方,如需用於就近填方,未回填前,應堆置於工地範圍或甲方同意之適當地點。

十一、在市區道路施工,為避免天氣乾燥產生塵土,乙方應具備足夠之灑水設備並適時灑水。

十二、乙方應視工程需要備妥足夠之廢水沉澱設備,施工前經甲方查符後始准予施工。

十三、工程施工過程中或收工後,必須暫停在路邊之施工機具,應按交通維持計畫或相關規定設置阻隔安全設施,並應有明顯之警示,以維持交通安全,機具應標示負責人及聯絡電話。

十四、工地環境清潔管理採三級查核方式辦理並依「工地環境清潔及安全措施檢查表」辦理檢查(以下簡稱檢查表),查核,頻率規定如下:

(一) 乙方:每週至少三次(停工中之工程每週至少一次)。

(二) 甲方工地工程司:每週至少一次。

(三) 主辦工程處及上級機關:採不定期方式抽查。

十五、乙方應將每次檢查結果,至遲於隔日即送甲方備查,檢查結果應包含檢查缺失及於備註欄註記改善情形。甲方除應依乙方報核資料不定期予以複查其真實性及改善情形外,並依上開十四點規定辦理檢查,如發現應改善事項,即交請乙方依限完成改善,改善之期限最遲不得超過三日。

十六、檢查之各項資料,甲、乙雙方應妥予存檔,以明責任。

十七、乙方如未依本規定辦理者則依下列各款處罰,有關記點部分,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統計一次,以作為停權之依據:

(一) 乙方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甲方備查,經甲方通知仍未辦理者,每次扣款新臺幣二五、000元,並記點乙次。

(二) 經甲方依檢查表查核,其檢查結果如有五項以下不符規定時,乙方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處以新臺幣二五、000元之扣款,並再限期改善。

(三) 經甲方依檢查表查核,其檢查結果如有超過五項;十項以下不符規定時,則處以新臺幣二五、000元之扣款,乙方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再處以新臺幣五0、000元之扣款,並再限期改善。

(四) 經甲方依檢查表查核,其檢查結果如有超過十項不符規定時,記點乙次並處以新臺幣五0、000元之扣款,乙方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再處以新臺幣一00、000元之扣款,並再限期改善。

(五) 以上(一)至(四)項得連續處罰,並以施工環境清潔維護措施、維持車行人安全措施及材料機具堆置、安全維護措施等費用合約價款總數或合約施工費總價之百分之五兩者取其高者扣罄為止,並於估驗計價時予以扣減。

(六) 本工程經累計記點十五點以上者,依採購法陳報主管機關辦理停權。

十八、本要點所訂罰則或標準如與其他相關規定衝突時,則採從嚴方式處理。